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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2013]

2013-05-30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附件: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