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3〕7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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