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地区之间相互学习交流,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定于2013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贯彻落实《规划》进展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
(二)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精神,组织制定本地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以及活动开展情况。
(三)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
(四)各地区近年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交叉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每两个省(区、市)分为一组,组内进行互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各检查组由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带队,抽调熟悉职业卫生业务的监管人员或专家组成,每组3-5人。
交叉检查工作从10月中旬开始,11月底前完成,每组检查工作时间7天左右。各组具体检查时间由互查省份之间商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对1-2个市(地)进行检查,听取所到地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既要指出问题,又要善于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各检查组要随机抽取至少6家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所检查对象要突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涵盖中小微等各种不同类型企业。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各检查组要结合此次检查内容,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认真完成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四)各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互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检查地区落实《规划》以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制定情况、主要措施及进展情况;二是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成果;三是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绩、探索的好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执法工作的建议等。请各检查组于12月5日前将互查报告、《职业卫生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用人单位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连同《2013年1-11月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带传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12月中旬组织召开重点地区座谈会,了解交叉检查工作有关情况。
附件:
1.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分组情况
2.职业卫生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
3.用人单位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4.2013年1-11月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统计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