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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2014]

2014-03-12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明积水老空区。(调查司负责)

  15.加强采空区火区管理,严禁非阻燃电缆和皮带入井;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要降低开采强度。(技装司、监察司、行管司分头负责)

  16.进一步督促煤矿简化生产系统,优化生产布局,减少工作面和掘进头个数,减少井下人员数量。(技装司、监察司、行管司分头负责)

  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17.严格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抽查。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标准化的煤矿职工食堂、澡堂和宿舍。(行管司负责)

  18.强化安全培训,建立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考核体系,推行矿工全员持证上岗,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立矿工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保护矿工权益。(行管司负责)

  19.推进煤矿机械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实行机械化开采,鼓励采用综采综掘。继续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快中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步伐,50个重点县要率先开展小煤矿综采综掘改造。(行管司负责)

  20.继续落实煤矿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围绕瓦斯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煤矿“四化”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遴选和推广工作,建设一批煤矿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示范工程。积极推动培育和发展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技装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21.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以粉尘治理为重点改善作业环境,定期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定期检测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适时组织开展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专项监察活动,促进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调查司负责)

  22.加强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全面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加快修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第四批淘汰落后工艺和技术装备目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技装司、调查司、行管司分头负责)

  23.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生产、通风、安全监控的统一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井下应急广播系统,按有关规定配备自救互救器材、储备应急装备和物资。(调查司负责,技装司配合)

  七、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24.加强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和业务司室负责人全程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工作,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监局局长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分管副局长全程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工作。(调查司负责)

  25.完善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和事故批复结案协调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事故约谈措施,辖区内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较大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约谈企业分管负责人。(调查司、行管司分头负责)

  26.推进信息公开,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全文公开,较大事故的调查报告逐步全文公开。(调查司负责)

  27.加大瞒报事故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发现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及伤亡人数的,依法严厉惩处有关责任人员。(调查司负责)

  28.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创新警示教育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织好煤矿安全警示教育网,构建更加有效便捷的警示教育平台,及时、广泛发布警示信息,实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矿有隐患、万矿受警示”。(调查司负责)

  八、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

  29.修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严格规范核准程序,提高安全核准门槛,新申请的项目未经安全核准一律不得建设。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开展网上许可申报试点工作。(监察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30.强化执法工作计划导向,严格执行监察执法计划批准和备案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交叉监察执法,进一步严格监管执法,加大暗查暗访力度,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监察司负责)

  31.建立健全完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实行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察司负责)

  32.加强监察执法过程管理,抓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等关键环节,开展执法监督,堵塞监察执法漏洞,规范执法行为。(调查司负责)

  九、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33.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探索深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措施,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简化合并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办公室、监察司分头负责,其他司配合)

34.深入学习领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