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环办[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我部组织制订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附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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