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5月1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切实解决查出隐患一罚了之、停产整顿一停了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一挂了之、有关会议一开了之、事故通报一发了之等“五个了之”现象,增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定。
一、查出隐患必须督办治理到位,防止一罚了之
(一)规范隐患整改指令下达方式。认真处置现场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整改指令,明确隐患名称、治理目标及整改建议、时限等内容,由被检查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负责人签收,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抄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涉及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其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委会办公室。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实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隐患整改指令,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并按整改时限要求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已经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部门(单位)应及时销号,并向抄送的部门(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四)实行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签收隐患整改指令或拒不整改隐患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依法严厉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已经责令停产整顿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对应实施关闭而未关闭,甚至放纵、包庇存在隐患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要提请相关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二、停产整顿必须督促整改到位,防止一停了之
(五)严格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并加强跟踪检查。对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并予以处罚,对停而不整、明停暗开、以停代整的,要从严处罚。
(六)加强对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的服务指导。实施企业停产整顿方案备案制度。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停产整顿期间安全防范措施,适时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整改中遇到的问题。
(七)严格停产整顿验收把关。严明复产验收责任和标准,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未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和未通过验收以及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三、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必须到位,防止一挂了之
(八)严格实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和非法违法典型较大事故、较大以上瞒报事故,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其他事故查处由地方人民政府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分级挂牌督办。
(九)规范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挂牌督办通知书要写明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等,发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安委会。
(十)落实挂牌督办责任。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制。挂牌督办单位要建立督办档案,定期检查督办责任单位落实情况,督促督办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期结案,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审核。挂牌督办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审核事故调查报告,限期回复。
(十一)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除依法保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外,督办责任单位要将所有挂牌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政府网站全文主动公开,同时向社会发布新闻。
(十二)强化事故警示与整改工作。督办责任单位要做好事故调查报告的成果利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总结的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属于局部性问题的,要督促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解决;属于普遍性问题的,要提出区域性整改治理措施;属于机制性问题的,要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属于技术性问题的,要加强整改提升和相关技术开发应用。
四、会议精神必须贯彻落实到位,防止一开了之
(十三)实行会议事项落实责任制。对有关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会议主办部门(单位)要分解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落实的责任单位和时间进度,并加强督办。
(十四)建立检查通报制度。会议主办部门(单位)要不定期抽查、督查工作落实的质量和效果,定期通报。对进展缓慢的,要提出警示;对落实不力甚至搞形式、走过场的,要提出批评;对有意拖延不办或无故不按时完成的,要予以问责。
(十五)加强工作指导。会议主办部门(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帮助有关单位解决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宣传好做法。
五、事故通报必须警示教育到位,防止一发了之
(十六)建立“一厂(矿)出事故、万厂(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较大以上事故和重大隐患警示信息。凡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发生事故,要依照事故分级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向本级行政区域内同行业领域的企业发出事故警示。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扩大警示企业范围。
(十七)事故通报必须主动公开。事故通报要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开。典型事故通报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等方式,在主流媒体发布新闻,扩大社会知情面。
(十八)实行事故通报送达企业制度。事故通报必须送达相关企业贯彻落实,不能直接送达的,要提示企业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下载,并督促企业在收到事故通报后作出落实承诺。
(十九)强化跟踪落实。把企业学习贯彻落实事故通报情况纳入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开展检查整改,导致同类事故发生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对解决“五个了之”现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强化激励约束,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形成转作风、重落实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