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质量,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水平,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
申请一级标准化的企业,需按照本标准建立预警系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预警系统,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途径,督促二、三级企业参照本标准积极开展预警工作,全面辨识企业安全风险,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