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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4-07-07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发改投资〔2012〕611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根据《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2014年下半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和基本要求

  通过分析总结《规划》发布以来取得的成效、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措施,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发展方向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评估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筹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和有关项目责任单位对本部门涉及《规划》相关目标指标、重点工程和主要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自我评价《规划》实施效果,形成中期自我评估报告,于7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和调查表(见附件1-4,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并附光盘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评估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是目标指标实现进度。重点对《规划》预期性指标的实现进度、完成目标趋势进行统计和分析。二是《规划》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对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体系、安全监管监察信息体系、实训考核体系、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三是重点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全面评价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投入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四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资金筹措机制、政策保障与创新、考核与评估、项目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评价。五是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提出《规划》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包括规划实施范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调整等建议)。

  三、评估方法

  各单位要采用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我评估。对有定量数值要求的指标,要对照已确定的指标规划值,结合任务或目标完成进度据实评价;对有定性要求的指标,要科学评价相应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客观判定实现趋势。中期评估采用数据的截止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委托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各有关单位自我评估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数据验证、专家论证、会议座谈等方式开展第三方评估,研究提出中期评估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黄骏、刘新军,010-64463533,64463180(带传真)

  电子邮箱:zhuangbeichu@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安全监管监察能力中期评估调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表 

  3.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表 

  4.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年度投入情况调查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