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50个重点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替代安全资格复训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4〕17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50个重点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4〕4号),决定在2014年对50个重点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此次培训内容、学时安排均符合《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中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复训的相关要求。为减轻煤矿企业负担,参加此次培训并取得《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证书》的主要负责人,等同于2014年参加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复训合格,可以不再参加本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复训。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