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包括地下储气库,在港区范围内的除外,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依据。根据《通知》要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二、监管范围。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油气管道范围为:陆上油气田长输管道,以油气长输管道首站为起点;海上油气田输出的长输管道,以陆岸终端出站点为起点;进口油气长输管道,以进国境首站为起点。
三、监管工作的衔接。对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开展安全审查;对于已进入《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仍按照18号令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已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油气管道企业,有效期满后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对于已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和《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进行评审和公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