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68号)和《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 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进行换届,并在全国组建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万人安全生产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聘任条件
安全生产专家主要是参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抽查。同时,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和事故技术分析与风险评估;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为安全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二是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是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五是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为满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重点在大中型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可以聘任一部分具有安全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
二、国家安全生产专家推荐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设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和其他等8大类行业领域、108个专业(见附件1),共1000人左右。
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于7月20日前将《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名单汇总表》(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审定后的专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附件3),于8月15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三、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组建要求
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级煤矿安监局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于2014年8月2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安全生产专家选聘工作,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备案(见附件4),每个省份省级安全生产专家300人左右。同时,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于9月30日前组织完成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选聘工作。
聘任的专家,需填写《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录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的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相应的专家库。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下载。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A101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邮 编:100713
联系人及电话:张一、杨瑾娣,010-64463426、64463427
(传真),18500240733
电子邮箱:safetytech@chinasafety.gov.cn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