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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

2014-07-22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过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龄。其中,委托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安全代管协议的有效期;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不超过适航证书或者货船、客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光船租赁的船舶,不超过光船租赁登记有效期,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不超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有效期。

  《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事项变更或者遗失、灭失、损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换发、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交验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部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