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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非煤矿山重点县(市、区)县长安全生产座谈会并举办安全监管人员视频培训班的通知[2014]

2014-08-11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非煤矿山重点县(市、区)县长安全生产座谈会并举办安全监管人员视频培训班的通知

厅函〔2014〕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经研究,定于8月中旬召开非煤矿山重点县(市、区)县长安全生产座谈会并举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视频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座谈和培训内容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交流重点县(市、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经验,研究部署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

  二、时间和地点

  时间:8月14日至15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地点:主会场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分会场在各省、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开通视频的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市、区)县长及安全监管局局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全科学研究院、信息研究院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全体人员。

  请上述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8月14日上午的会议。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全体人员,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的全体人员,有关省属重点矿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部门全体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有关人员(名单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鞍钢集团公司、宝钢梅山矿业分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全体人员分别在辽宁省、江苏省、湖北省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会。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8月14日上午的会议。

  (三)开通视频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

  本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安全监管机构分管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全体人员,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的全体人员,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部门全体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有关人员(名单由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请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8月14日上午的会议。

  未开通视频的市、县、乡级安全监管机构有关人员及其他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就近在已开通视频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加培训,具体地点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抓落实、抓治本的重要举措,是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的有效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高度重视这次座谈会和培训工作,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同志8月14日上午将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确保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按要求全程参加培训。

  (二)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次视频培训组织工作,统筹安排参加人员,确保主要会议室人员满额。对不能参加培训的,要采取适当方式补课。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8月13日前将本地区拟参加、8月20日前将实际参加视频培训人员统计表(见附件1)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监管一司将适时进行抽查核实,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按分配名额(见附件2)协调通知重点县(市、区)县长及安全监管局局长按要求参加座谈会。报到时间:8月13日;地点:元辰鑫国际酒店(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电话:010-82024488);联系人及电话:甄妍,15811202685,010-84285796。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参加座谈会人员回执(见附件3)、有关中央企业将主会场参加培训人员回执(见附件4)于8月11日17时前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联系人及电话:郭艺凡、汪文广,010-64463216〈带传真〉,64463026)。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按会议时间安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地视频会议室按要求开机调试。

  (六)重点县(市、区)县长培训费、食宿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安全监管局局长住宿费自理。

  附件:

  1.参加视频培训人员统计表 

  2.参加座谈会名额分配表 

  3.参加座谈会人员回执 

  4.中央企业参加培训人员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