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函〔2014〕81号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等省(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中央企业煤矿全面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一次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河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等省(区)辖区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
二、检查重点内容
1.煤矿水害、瓦斯及粉尘等灾害治理情况;
2.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组织生产的情况;
3.是否存在新建项目未经核准已经建设或已经生产情况。
三、组织方式和检查时间
1.组织方式。此次检查共分11个组,每组6-7人,采取异地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各组组长分别由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业务处室人员、辖区内中央企业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有关人员视情况参与有关检查组的工作。
2.检查时间。8月中旬至9月中旬。每组检查时间不少于1周,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与被检查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商定。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各由2个组进行检查。
四、有关要求
1.各检查组要做到对检查省份(或片区)内的涉煤中央企业全覆盖。
2.各检查组既要现场检查,也要听取企业和煤矿汇报、查阅资料。原则上每组检查5-7处煤矿,其中,深入井下检查的生产和建设矿井、暗查暗访煤矿均不少于1处。
3.各检查组要认真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罚意见移交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于检查结束后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处罚落实情况由实施处罚的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
4.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于1周内形成工作报告,并附表列明所查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和所查企业超能力生产及未核已建已产情况,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将适时召开检查工作总结会,听取各检查组工作情况汇报。
5.各检查组要做到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煤矿安监局:井健、梁子荣,010-64464099、64464662,64464294(传真);
电子信箱:liangzr@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国资委:柳长森、韩兆明,010-63193057、63192850,63192661(传真);
电子信箱:hanzhaoming@sasac.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国资委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