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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4]

2014-09-05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夏季高温、雷雨季节即将结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陆续恢复生产,将进入生产经营旺季。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强调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一次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开工复产条件和产品库存情况;批发企业产品流向制度落实情况与库存积压和超量储存情况,零售点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切实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库存量大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限产、限购。

  二、严格把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关。对以下6类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企业;二是“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等不达标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不足的企业;三是因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已经接近或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企业;四是未使用自动装药机进行爆竹生产和带药插引的企业;五是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未消除的企业;六是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张贴产品流向标识的企业。

  三、突出强化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重点。一是加强对退出、吊销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许可证过期、暂扣、责令停产企业的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加强整改建设期间企业的监管,严禁边施工边生产;三是严禁生产企业转包分包、 “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委托加工、冒牌贴牌生产以及超能力突击生产;四是加强对批发企业积压的超标、过期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的监管,严禁销售给零售单位和个人;五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落实以销定产,严禁超量储存。

  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一是不断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事故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醒与震慑作用。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