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2012年7月16日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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