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两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油管道实施停输的决定
安监总管三〔2014〕11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我局在暗查暗访中发现,你公司所属两条原油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临邑—沧州原油管道存在占压等安全隐患267处,沿途10个人口密集区段长度占原油管道总长度的27.1%,管道本体结构性损伤严重;塘沽油库—大港天津石化公司φ426原油管道所经地区河流沟渠较多,原油管道本体腐蚀严重且焊缝存在缺陷,腐蚀点最薄处不足3毫米。以上两条原油管道安全隐患短期内不能消除,存在发生泄漏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风险。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两条原油管道停止输油。要求你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制定两条原油管道停输方案并严格执行。2014年11月20日前上述管道必须停止输油,12月10日前完成上述管道无害化处理等全部后续工作。
二、两条原油管道停输后,要尽快对管道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检测评估,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于停止输油之日起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隐患排除后经我局审核同意方可恢复输油。
三、对整改困难、确需政企联动协调解决的隐患,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报送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请其协调解决。
四、精心调度组织,优化成品油资源配置,确保华北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不受影响。
原油管道途经的山东、河北和天津3省(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做好管道停输工作,并依法依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排除企业报送的安全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