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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2014]

2014-12-16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近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三〔2014〕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2014年10月份以来,贵州、辽宁、河南接连发生3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爆炸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10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兰江村村民汪某与其女朋友陈某雇佣5名当地村民,在该村一闲置老房子处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生产经营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对湄潭县委、县政府及遵义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33名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1月6日,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村民于某组织其妻、其妹等亲属,租用该村闲置厂房非法生产双响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

  12月7日,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朱家营村村民朱某在其住宅内非法生产双响发生爆炸,造成其家庭成员6人死亡、1人受伤。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仍很突出,也反映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仍存在很大漏洞和薄弱环节。对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目前,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旺季“打非”专项行动。元旦、春节临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打非”等安全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打非”工作方案,协同开展排查、执法等相关工作。要采取自我排查、交叉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层次的排查检查,重点检查闲置的厂房、院落、出租房、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集贸市场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为。

  二、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根溯源。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认真查清药物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要同时追究发货方和托运人的责任。对各环节的非法行为,依法从严给予治安管理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流向信息化管理规定。生产、批发企业在发货时必须查验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是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号牌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载明的号牌是否一致;必须查验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仓库的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从严查处。

  四、强化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地区的警示督办。按照《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公治〔2014〕577号),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请中央综治办,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予以警示或挂牌督办。各地区也要按照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进行考核。

  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和教育。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作用,以非法生产经营事故和严肃查处的非法违法大案要案为典型案例,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重点宣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危害性及引发事故的严重后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遵法守法。公布举报电话,健全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参与并监督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所有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并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