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监系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4﹞5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推进依法治安,提高煤矿安全法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法律条文释义,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
一要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抓住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努力学法、知法、用法。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局长、分局局长要带头研读新《安全生产法》,亲自部署全体监察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做到全覆盖、不遗漏。要使全体监察人员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具体内涵,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宣传贯彻好新《安全生产法》。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按照《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98号)要求,全面部署《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每一位负责同志都要带头深入煤矿企业宣讲新《安全生产法》,每一位监察人员都要通过“三项监察”、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工作,结合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实例,采取交流座谈等方式宣讲《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推动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学法知法、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加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规定,正在抓紧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部门规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目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配套规章制度,并启动了《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制定工作。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推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符合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有关规章制度。
一要建立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等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监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不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要健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规章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各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监察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煤矿安监机构报告。
三要建立规范和严格行政审批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的要求,所有煤矿建设项目都要进行安全核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暂行规定》出台后,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新规定开展安全核准工作;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移交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煤矿安监机构要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受理和审查分离、相关处室人员和专家联合审查、强化现场核查等工作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要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三、全面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职,又要懂法守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要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与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明责建制修法架红线,改革创新担当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在狠抓落实上见成效。
一要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新《安全生产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章,从多个方面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必须带头守法,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二要严格现场监察执法。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计划执法制度,严格执行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严格“三项监察”,深入推进“双七条”落实。要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重心放在依法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都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煤矿,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三要加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力度。要严格依据市场、安全、环保等准入条件,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特别是存在重大灾害而没有能力防治、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退出。
四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提高了违法成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新《安全生产法》严格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