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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2015]

2015-02-28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办〔2015〕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局机关各司室: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2月15日

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

  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安,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1+4”工作法,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在煤矿瓦斯等重点灾害防治上下功夫,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上下功夫,在依靠科技进步、夯实基层基础上下功夫,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推进依法治安,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水平

  1.加快《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和实施。加快完成《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和执行说明编制并发布实施,举办各种形式的宣贯培训班,组织“学规程、保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技装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2.完善相关规章标准制度。加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配套规章标准制修订,加快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井下爆破安全管理等重点环节制度。(监察司、调查司、技装司、行管司分头负责)

  3.严格依法监管监察。坚持监察执法计划批准和备案制度,完善执法流程,做到执法程序合法、执法过程闭合。完善“四不两直”、异地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健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等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和执法内容表格化。(监察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4.加强对地方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适时对产煤省(区、市)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开展整顿关闭、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察司负责)

  5.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加强执法监督力量,强化执法过程监督。抓住执法文书制作、执法程序闭合、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备案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能。(调查司负责)

  6.严肃事故查处。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根据需要对部分典型事故提级调查,加大对较大事故查处的督导力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严肃煤矿事故查处,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瞒报较大事故跟踪督办制度,提高事故查处时效性,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查司负责)

  7.深化警示教育。坚持“四个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警示教育案例从重大事故延伸到典型较大事故,警示教育对象从矿长等主要管理人员延伸到煤矿所有职工。大力宣贯煤矿安全“双七条”、《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调查司、技装司负责)

  二、坚持源头管控,提高煤矿安全总体水平

  8.严格安全准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矿井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控制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的安全核准,加强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检查指导。(监察司负责)

  9.严格许可审批。制定并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办法》,加强对办矿主体管理层资格能力的审核,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不到位的矿井不得生产。(监察司负责)

  10.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现场监督核查,做到一证一系统。坚持动态管理,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到期未申请延期的,及时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监察司负责)

  11.加快淘汰落后小煤矿。以贵州、黑龙江、湖南、云南、重庆、湖北等省份为重点,充分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引导鼓励落后小煤矿加快淘汰和关闭退出,2015年力争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1000处以上,全国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以内。(监察司负责)

  三、强化瓦斯综合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2.落实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出台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专项规定,深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揭煤管理等防范措施,推进瓦斯抽采达标。(技装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13.狠抓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开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调研,推动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推广使用监控系统检查分析工具。(技装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14.严格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赋予和落实调度员、瓦检员、班组长等紧急情况停电撤人权力,落实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产分析整改、追究责任等4项制度。(技装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15.切实推进瓦斯抽采。支持河南省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建”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先抽后建”。督促生产矿井合理安排抽掘采接续,做到“先抽后布置”、“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技装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16.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力度。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都要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开采区域内地质资料达不到勘探要求的矿井,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督促整合技改小煤矿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小煤矿集中的矿区要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探放水造假行为,发生透水事故倒查勘探责任。(调查司、技装司负责)

  四、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17.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认真学习借鉴河北唐山、山西大同的试点经验,按照“无盲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盯紧瓦斯、火灾、水害、煤尘、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监察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18.加大重大隐患处罚力度。修改完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并严厉处罚,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行管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19.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行管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20.继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图纸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严厉打击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公开曝光反面典型,持续强化威慑作用。(监察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21.建立煤矿安全督导巡视和联系督促常态化工作机制。将督导巡视和联系督促范围扩大至全国所有产煤地区,适时派工作组赴各地开展工作,重点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行管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五、坚持科技兴安,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2.提高小型煤矿机械化水平。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化开采,否则不得通过安全核准和设计审查。命名一批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示范矿井和示范工程,推广一批适合小煤矿特点的机械化改造合作模式、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监察司、行管司负责)

  23.加快推进大中型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建设。学习借鉴河北开滦矿业集团信息化与自动化融合技术经验,鼓励大中型煤矿对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简化优化生产系统,减少工作面个数和井下作业人员。启动煤矿自动化开采试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煤矿推广应用陕西煤化工集团黄陵公司一号煤矿自动化开采经验。(行管司负责)

  24.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煤矿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推广力度;深入开展安全科技进矿区等活动,适时发布实施第四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技装司负责)

  六、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25.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督促指导煤矿企业以落实岗位达标为重点,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岗位标准和考评办法。研究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行业标准(AQ标准),组织抽查三级标准化矿井,继续公布被取消等级和降级煤矿名单。(行管司负责)

  26.强化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落实分级培训责任,建立教考分离机制,注重培训效果检查。突出抓好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考核工作。组织对煤矿企业监控中心(调度室)主任、值班员和系统维护运行负责人全覆盖培训。加强煤矿班组建设。(行管司负责)

  27.推进煤矿安全诚信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安全信用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行管司负责)

  28.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总结评估“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提出“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主体框架、规划文本等,形成征求意见稿。(技装司负责)

  29.加快生产能力核定等工作。建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系统,督促各地完成所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重新核定工作,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的产能。完善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督促煤矿领导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现场检查。(行管司负责)

  30.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开展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调研和专项监察,督促指导煤矿加大安全投入,按标准和范围提取安全费用并专款专用。(各司室分头负责)

  31.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印发并宣贯《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专项监察,推广粉尘防治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调查司负责)

  七、突出重点,扩大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成效

  32.扩大攻坚战范围。在已确定的50个重点县基础上,再增加50个产煤县,一并纳入全国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范围。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重点县。(行管司负责)

  33.分级开展谈心对话。制定工作方案,继续与产煤县党政负责人、全国所有煤矿矿长开展谈心对话。(行管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34.抓好“五真”落实。严格按照“五真”要求,坚持停产矿井由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盯守,复产矿井由县长签字把关。抓好春节前后煤矿停产复产验收工作。(行管司负责)

  八、加强自身建设,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

  35.加强调研督导。及时掌握各地深入落实煤矿安全“1+4”工作法的情况,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办公室负责,其他司配合)

  36.加强作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下功夫解决作风不扎实、执法不严格的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司室分头负责)

  37.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总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各司室分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