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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二五”期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2015]

2015-04-13   安全监管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5〕7号
【发布日期】2015年4月7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5〕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就做好“十二五”期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工作体系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工作目标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监总煤装〔2011〕42号)的总体要求,督促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落实工作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尽快达到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确保“十二五”期间工作体系建设任务完成。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既定目标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倒排工期进度,统筹安排,全力做好“十二五”工作体系建设收尾工作,推动本地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达标工作。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分解落实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之中。凡未达到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的生产煤矿,一律不得命名为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生产煤矿要每季度进行1次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检查,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产煤市(地)及县(市、区)要每半年对所属矿井组织一次检查,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在年底前组织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工作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监管监察的工作重点,及时调度汇总本地区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并向有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体系建设开展不力、不能如期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并限期达标。
  
   三、做好工作总结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认真总结“十二五”以来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积极谋划“十三五”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和途径,形成书面材料,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达标和未达标煤矿数量,工作做法、典型经验、先进的瓦斯防治适用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十三五”期间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建议等。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 - 64463954(带传真);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