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5〕4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充分发挥中央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项目审批条件,强化源头把关
各单位申报的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合理布局。对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后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项目,将一律不予审批或核准。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擅自组织开工的,将立即中止项目建设,取消中央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透明公开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各项建设预备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明确项目落地实施、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与拨付等综合保障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管控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对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建设内容,一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投标。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制定招投标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在建巡查,重点对各项目单位投资计划执行、招投标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办处理,并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依法考核项目建设效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对年度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属资金长期闲置或滞留的,应当予以上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验收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并以专家组书面意见作为项目效果考核的主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监管考核结果,对项目实施规范、建成效益明显和投资计划执行时效性强的单位,在安排投资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对项目管理混乱和计划执行不力的单位,将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管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扣减、收回、暂停中央投资或一定时期不再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