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地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巡视督导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5〕87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区、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和国庆节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7月下旬至8月底组织对部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巡视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视督导安排
本轮专项巡视督导范围包括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所在的12个省(区、市)。成立6个巡视督导组,每组负责2个省份,每个省份6-8天。巡视督导组组长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安全总监或司长担任。巡视督导组组成及分工见附件。
二、巡视督导内容
(一)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工作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2号)情况,重点是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比例是否达到50%及以上,落实“五真”(即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关闭淘汰小煤矿、严格准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普查治理水害、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劳动用工管理、打击无证非法采煤和超层越界开采等9项规定动作是否达到标准。
(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等情况。
(三)开展瓦斯等重点灾害治理情况。重点是各地区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5〕7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5〕64号)要求,开展瓦斯、水害等防治工作情况。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按照《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95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分解计划,落实责任,确定关闭矿井名单,以及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和整顿关闭任务进展情况,特别是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关闭情况。
(五)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了解和掌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煤炭价格持续下滑、煤矿企业经营困难带来的安全投入不足、职工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管理滑坡、超能力生产等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经验做法。
三、巡视督导方式
(一)听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二)按照巡视督导验收表要求,对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工作进行验收。
(三)与煤矿职工座谈、与有关人员谈话、公布电话号码,及时了解和发现问题。
(四)适当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煤矿进行暗查暗访。
(五)查看隐患排查基础资料,对具体整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六)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巡视督导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七)汇总情况、形成专报,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巡视督导情况。
(八)根据重点县验收情况,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各省级安委会通报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退出名单。
四、巡视督导有关要求
(一)各巡视督导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确保巡视督导效果。在重点县验收时,要时间服从质量,逐项进行验收,将资料整理齐全。各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延长验收时间。
(三)各巡视督导组于2015年9月底前将巡视督导书面报告和重点县攻坚战验收表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巡视督导组组成及分工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