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
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及
近期四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5〕1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5年10月底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1起重大事故和4起较大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11月20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1人遇难、1人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立即组织研究部署,并委派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率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会同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力以赴抢救被困矿工。目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
杏花煤矿1985年建矿,核定生产能力200万吨/年。矿井采用立井多水平开拓,为高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在东一采区皮带道,皮带机型号DTC120/50/3×400,皮带面宽1.2米、长度1100米,坡度22°。经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皮带道皮带着火,有毒有害气体沿风流进入30#层左四采煤工作面,造成该工作面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现场安全管理薄弱。检修人员没有按规定对该皮带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更换托辊,造成皮带跑偏、洒货严重。二是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皮带道出现底鼓、片帮等问题后,没有及时修理,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及时报告,迟报近9个小时。
(二)10月31日,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一井东区6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因违章放炮引发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没有按规定将6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扇设置在风量充足的新鲜风流内,造成工作面循环风,导致瓦斯积聚。二是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事故区域没有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未安设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采用假图纸等手段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管和检查。三是井下爆破作业管理混乱。炮泥封堵不符合规定,使用煤泥等代替水炮泥。四是非法转包。将井下采掘工程非法承包给个人,只考核工作面产量及进尺,忽视安全生产。
(三)11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贵源煤矿五号井209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该矿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采取顺煤层钻孔抽放瓦斯,边抽边掘。二是预抽煤层瓦斯措施落实不到位。经初步调查,事故前工作面实施的最后一轮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控制长度80米,事故发生时实际已掘进76米,工作面距离未预抽煤体边界只有4米,违反了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米的规定。三是煤层瓦斯检测没有按规定穿层取样。该矿采用顺煤层取样,造成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失真。
(四)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安庆煤业有限公司冲谷六号井+102m南探煤联络巷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非法超层越界组织施工。该矿违规在未经批准的K8煤层布置掘进工作面。二是未落实煤矿井下探放水措施和隐患排查制度。该矿没有认真排查矿区范围内的水害隐患等隐蔽致灾因素,盲目掘进、以掘代探。三是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该矿没有执行2015年10月14日广西煤矿安监局下达的不得进行技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察指令,事故当班仍安排16人下井作业。
(五)11月17日,山西省焦煤集团汾西矿业公司贺西煤矿中嵋芝进风立井水平车场掘进工作面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遇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11月22日召开的黑龙江鸡西杏花煤矿“11•20”重大事故情况通报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上述5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年底前,各地区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安全大检查。要把近期几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作为检查重点,并充分运用前段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紧盯至今仍未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大检查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要切实加强煤矿井下在用设备安全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在用设备(包括提升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阻燃输送带、阻燃电缆、风筒、瓦斯抽放管等非金属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要确保矿用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等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等。
三要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通风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座谈会精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落实到位,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在已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内进行,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使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边抽边掘、边抽边采”。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产撤人;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定期调校瓦斯传感器,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要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爆破和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安监总煤调〔2015〕16号),严禁违章指挥、违规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等。严格规范煤矿井下动火作业,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要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做到“有掘必探”。矿井发现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要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区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保持“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五假三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的有关部门要严肃问责。
七要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和对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四季度是煤矿事故易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火灾、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查大系统、治大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