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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12-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废止了该办法,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二、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