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16-04-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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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应指协调〔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要求,在现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8〕78号)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研究编制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并在有关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近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管理统计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将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重视抓好市、县两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统计体系,完善报送渠道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做好应急管理统计工作作为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抓手,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统计体系,一起谋划、一同部署、一并考核,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理顺统计渠道,构建权责统一、数据可靠、渠道顺畅的应急管理统计体系,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严格工作要求,确保统计质量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要加强培训尤其是基层单位的培训力度,使相关工作人员掌握统计报表的内容、数据来源渠道和工作软件操作方法。应急指挥中心将就报表制度和工作软件使用进行培训。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原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报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部。
联系人及电话:李博,010-64463021、64463911(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