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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2016-05-2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召开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办函〔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近日将联合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定于5月20日(星期五)15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司局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相关人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炼油化工板块分管负责人。
 
   邀请相关新闻媒体记者与会。
 
   (二)分会场。
 
   1.各省级、副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各省级、副省级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地区铁路局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负责人。
 
   2.已开通视频会议系统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市、县级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委)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本地区重点企业负责人。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视频会议室: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本地区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二)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5月19日17时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王建祥;010-64463356〈带传真〉)。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附件:会议代表回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