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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5-2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6〕100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0日
 
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
 
   为做好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对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进行集中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形成废止一批、转化一批、修订一批的标准项目清单,重点解决现有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交叉、矛盾和滞后老化等突出问题,为推动推荐性标准向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奠定基础。
 
   二、复审对象
 
   现行安全生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组织领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全面负责集中复审工作,对集中复审结论进行审定。工作组在总局政策法规司设立办公室,负责集中复审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汇总整理、结论审核、统一报送等相关工作。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专家咨询组和专业组的设立、组成与职责,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函〔2016〕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明确统一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时间进度,有关司局具体负责各自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
 
   (二)问题导向,确保实效。
 
   以解决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为导向,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复审,确保通过复审后保留或者修订完善的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能够发挥实效,能够引导企业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统筹谋划,协调发展。
 
   要对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进行准确定位,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并将其与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和《安全生产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相结合,适度压缩推荐性标准的规模,使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关系明确、作用互补、协调发展。
 
   五、复审内容和方法
 
   从标准制定范围、标准层级、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的适用性等四个方面,逐项对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等五种复审结论,具体如附件1所示。
 
   (一)标准的范围。
 
   评估标准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标准。不属于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层级。
 
   从标准的重点制定范围上判断标准应当属于安全生产推荐性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
 
   1.安全生产推荐性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安全标准,主要包括:
 
   (1)支撑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或配套使用的标准;
 
   (2)跨行业跨领域的安全生产术语、符号、分类和方法等通用基础标准;
 
   (3)跨行业跨领域使用的安全生产通用规范、规程和指南标准;
 
   (4)采用ISO、IEC和ITU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或国际国内统筹推进、支撑国内外标准互认工作的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2.安全生产推荐性行业标准是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安全标准,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的产品安全标准、技术安全标准、管理安全标准。
 
   标准不属于相应层级范围的,应给出“转化”的结论,并给出转化为何种层级的具体建议。
 
   (三)标准的协调性。
 
   评估与其他标准是否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甚至主要技术指标矛盾的问题。
 
   标准存在交叉的,应该给出“修订”的结论;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存在重复、矛盾的,对行业标准应当给出“废止”的结论;若标准涉及不同管理主体,无法直接给出“废止”或“修订”结论的,应该给出“协调”的结论,并提供交叉矛盾的标准清单,指出交叉矛盾的主要内容,给出具体的协调建议。
 
   (四)标准的适用性。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评估标准的适用性:
 
   1.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否已被淘汰,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无人使用。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2.对于采标标准,对应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有更新且适用于我国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3.标准的内容是否与我国经济社会和安全生产发展情况相适应。不适应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适应的,应给出“继续有效”的结论。
 
   六、复审结论的处理
 
   (一)“废止”的处理。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直接废止的,分别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废止公告。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分别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废止公告。原则上,2010年以前(含)下达的计划项目应当废止。
 
   (二)“转化”的处理。
 
   复审结论为“转化”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等相关部门协商后,分别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制修订程序转化。对于需要转化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废止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后,重新向国家标准委申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对于需要转化为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请国家标准委废止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后,申报单位重新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三)“协调”的处理。
 
   复审结论为“协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再提交国家标准委协调,协调一致后再修订或废止有关标准。复审结论为“协调”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再提交国家标准委协调,协调一致后再废止或调整有关标准计划项目。
 
   (四)“修订”的处理。
 
   “修订”的复审结论只能针对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给出。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请国家标准委修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轻重缓急开展修订工作。
 
   (五)“继续有效”的处理。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分别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有关制修订程序继续执行。
 
   七、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5月)。
 
   各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安排部署工作,明确责任人员,提出工作要求,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和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梳理,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做好前期相关工作。全国安标委和全国个体防护标委会所属分标委,在各有关司局的领导下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复审阶段(2016年6-9月)。
 
   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参与标准复审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各自业务领域范围内的推荐性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业组对各自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进行集中复审,提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继续有效的结论,分别形成:(1)安全生产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并将安全生产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2)作为其附件;(2)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总体复审报告(内容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将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3)作为其附件。上述报告经本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工作组办公室。
 
   对每项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的复审过程、复审依据、复审结论,均应有文字记录,并由参加复审的人员签字确认。
 
   (三)结论处理阶段(2016年10月)。
 
   工作组办公室对有关司局(单位)提出的复审结论进行汇总整理,分别形成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性标准总体复审报告(内容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专家咨询组审查并与办公室协调妥善确认后,报工作组审定。
 
   (四)上报阶段(2016年11 -12月)。
 
   工作组审定通过复审工作报告后,按程序进行报送。2016年11月,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审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2016年12月,将推荐性标准总体复审报告报送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
 
   1.推荐性标准复审方法表  
 
   2.安全生产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  
 
   3.安全生产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