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的函
2016-06-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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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报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6〕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了解掌握各地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请各单位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送以下信息:
一、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二、辖区内产煤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情况(见附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