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河北省深化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及整改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事故隐患和问题
2016-07-0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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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督促河北省深化钢铁行业化解过剩
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及整改唐山
市4家钢铁企业事故隐患和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3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月14日至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抽查组赴你省唐山市就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等4家钢铁企业,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起重机常年违规超负荷使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违规设有人员聚集场所等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的问题。
以上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存在,暴露出你省相关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不重视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唐山市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对钢铁企业调查摸底不够细致,安全生产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现将抽查中发现的主要事故隐患和问题(见附件)反馈你局,请督促唐山市对相关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等措施,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同时,要在全省范围内举一反三,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深化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通过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倒逼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依法加快退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请及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附件: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存在的主要事故隐患和问题及处理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附件
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存在的
主要事故隐患和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
(一)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除铁水预处理工段外,炼钢厂其他额定起重量大于75吨的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均未按有关规定使用固定龙门钩。
(二)处理意见。
鉴于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建议依法责令其炼钢厂立即停产整顿,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二、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
(一)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1.炼钢车间连铸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违规设有倒班室、检验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
(二)处理意见。
鉴于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建议依法责令其炼钢厂立即停产整顿,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三、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一)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炼钢一厂额定起重量大于75吨的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均未按有关规定使用固定龙门钩。
(二)处理意见。
鉴于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建议依法责令其炼钢一厂立即停产整顿,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一)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1.炼钢厂6月9日生产记录显示1号转炉的出钢重量37.2吨(炉号624),含钢水的钢包毛重66.2吨。而转炉跨、连铸跨所有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设备型号QD50/10)额定起重量仅有50吨(其转炉额定容量50吨,其钢水包及耐材重约29吨,起重量约79吨),起重机选型错误且常年违规超负荷使用。
2.连铸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违规设有钢包检修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处理意见。
鉴于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建议依法责令其炼钢厂立即停产整顿,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