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意见的函
2016-07-1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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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征求《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6〕2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煤矿企业,各相关安全培训机构:
国家煤矿安监局拟组织修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第52号令),请你单位围绕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从业人员上岗条件、岗前培训、有关人员考核发证、安全培训监督管理等方面,结合近年来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有效做法、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于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请各省级负责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至辖区内重点煤矿企业和相关安全培训机构(见附件1、2)。
联系人及电话:潘霄,010—64464064(带传真);
电子邮箱:panx@chinasafety.gov.cn 。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