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2016-07-2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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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
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150次会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针对近期极端恶劣天气多发状况,又专门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的六点工作要求。李克强总理对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7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当前汛期和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及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为抓好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和加强汛期安全防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深入传达学习贯彻。各地区、各单位要迅速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到所有基层单位和每一名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增强履职尽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深入研究促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和当前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将总书记、总理的明确要求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行动,着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和措施的落实。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面向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活动,着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力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前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总局已多次召开视频会议、下发通知,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地区、各单位要在前阶段已有的工作部署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再推动,集中力量扎实细致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突出矿山、尾矿库、危化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灾严重地区和中央企业,针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迅速开展深入细致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深刻吸取近期灾害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沿江沿河沿湖特别是水库泄洪沿线以及山区、地势低洼地区企业、建筑工地和城市地下隧道、管网等的巡查检查,严格落实各项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措施,遇有重大险情立即组织停产撤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好汛期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应急响应迅速有力。要密切关注受灾严重地区,强化与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和气象、地质灾害等预警预报情况,科学研判可能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第一时间向有关地方和高危行业企业通报。要增强全局观念,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组织各类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在做好事故应急准备的同时,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装备和专业人才队伍优势,积极主动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强化督促检查和灾后复产复工安全把关。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会议部署情况的督查检查,重点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汛期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近期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分别带队对有关重点地区进行汛期安全生产督导,各地区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组织对受灾企业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对受灾停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严把灾后复产安全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要求逐一检查验收,确保安全、有序恢复生产。要加强新建、重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避免在灾后重建中产生新的问题和隐患。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在抓好当前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同时,全面扎实做好下半年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请各地区、各单位于8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