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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11-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机构甲级资质年审考核与换证工作合并进行。对2016年年底前甲级资质到期且复审合格,机构自愿申请资质延期的,由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复审并出具《机构近三年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况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机构要将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处),按程序办理资质期满换证手续。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换证不受理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也不受理新申办甲级资质的机构申请。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安全评价和安全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本次换证对煤炭洗选业等26个安全评价业务范围不再审批,即:煤炭洗选业、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燃气生产与供应业、炼焦业、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与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等。涉及上述范围的安全评价业务,各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与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自愿协商确定。
  
  五、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省级及其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甲级资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时,要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服务项目审批监管权限,书面告知(详见附件3)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抄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机构的处罚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请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好机构甲级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本次换证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新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和规划科技司。
  
  附件:
  
  1. 机构近三年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2. 甲级资质机构申请延期换证材料清单
  
  3.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