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煤矿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的通知
2016-11-2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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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召开煤矿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的通知
厅函[2016]40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涉煤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重庆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宁夏石嘴山市林利煤炭有限公司“9·27”重大瓦斯爆炸等事故教训,定于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5时,召开全国煤矿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议发言,播放事故警示教育片,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各地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领导,总局办公厅、政法司、统计司、人事司(宣教办)各1名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全体干部,应急指挥中心及总局矿山救援中心各1名负责人,总局宣教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信息研究院各1名负责人,在京涉煤中央企业总部分管负责人、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分会场。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和所属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处级以上干部;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全体监察人员;中央企业涉煤子公司和各省属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监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灾害严重的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由省级煤矿安监局或监察分局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将本通知转送驻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会,并安排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就近参会。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二)请重庆、宁夏煤矿安监局分别负责通知有关市(区)主要负责人做好发言准备。
(三)请在主会场参会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名回执),于11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时前书面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联系人及电话:王迪,010-64463028,64463047<传真>)。
(四)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书面报告(联系人及电话:谭潇,010-64463908<带传真>);有关煤矿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书面说明原因。
(五)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监察分局要做好会务工作,通知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到场,严肃会议纪律和会场秩序,确保会议效果。
(六)请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做好开机调试和视频联通等技术保障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