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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督导调研的通知

2016-12-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督导调研的通知
  
  厅函〔2016〕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以下统称八部门)《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宣教〔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决定从11月底至年底前对各省(区、市)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开展督导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调研目的
  
  全面了解各省(区、市)贯彻落实《意见》、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下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督导调研主要内容
  
  (一)各省(区、市)宣传贯彻《意见》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二)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情况。
  
  (三)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等“七进”情况。
  
  (四)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平台、机构、队伍建设及经费投入等情况。
  
  (五)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五好文明家庭”、“平安校园”创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安全文化精品创作展播等活动。
  
  (六)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重点工作和有关意见建议。
  
  三、总体安排
  
  督导调研时间安排:11月30日—12月31日,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1月30日—12月10日,自查自改阶段。由各省(区、市)对贯彻落实《意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改,形成自查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第二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督导调研阶段。由八部门组成督导调研组,按照各省(区、市)上报的自查报告,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开展督导调研活动(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总结阶段。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起草《活动督导调研报告》,经八部门安全生产宣教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时抄送八部门领导同志。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调研,做好本地区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自查自改,并按时限报送自查自改总结。
  
  (二)督导调研组要严肃认真地开展督导调研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联系人及电话:王翼、王恋一,010-64464481(带传真)、64464479;电子邮箱:xcc@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