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12-0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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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 7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含汽车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