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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6-12-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14年7月1日印发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