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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12-2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16)11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系统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人事司(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司)、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任命的处级(中层)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总局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总局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总局副局长监誓,人事司司长或受司长委托的副司长主持。
  
  总局人事司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总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或受之委托的人事司司长监誓,人事司司长或副司长主持。
  
  各省局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含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同)的宣誓仪式,由省局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监誓,人事处(综合处)处长或受处长委托的副处长主持。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受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行政副职监誓,人事处(办公室)处长(主任)或受处长(主任)委托的副处长(副主任)主持。
  
  四、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六、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七、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八、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九、总局及总局人事司任命的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总局人事司会同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组织。各省局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任命的处级(中层)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省局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分别组织。
  
  十、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