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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达标及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互查互检工作的通知

2017-03-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关于开展全国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达标及
 
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互查互检工作的通知
 
应指矿山〔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全国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管理工作,推动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决定于2017年4-5月组织开展全国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达标及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互查互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省(区、市)2016年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达标检查验收工作情况。重点抽查矿山救护队组织机构、领导班子配备、管理体制、装备配备、技术操作训练、培训及队伍标准化达标等级情况。
 
   (二)了解掌握各省(区、市)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情况。重点抽查兼职矿山救护队人员组成、工作职责、管理和运行机制、主要装备配备及训练、培训等情况。
 
   二、检查组组成
 
   本次检查共组织13个检查组(分组情况见附件1),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矿山救援管理机构负责人、矿山救护队指挥员组成(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矿山中心)将派有关人员参加检查。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座谈交流、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被检地区专兼职矿山救护队伍建设情况,每个省(区、市)抽查煤矿、非煤矿山救护队各1-2支及兼职矿山救护队1支。每组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日程自定。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方案。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单位要做好计划及组织工作,被检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各牵头单位要及时与参加单位和被检查地区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沟通协商,拟定检查方案(包括参检人员、检查日程、任务分工、联络员、联络方式等),并于3月17日前报总局矿山中心。
 
   (二)组织实训。为进一步规范互查互检工作,本次检查采取“先实训、后工作”的方式,定于3月22日-23日及3月29日-30日,分两个班次对部分参检人员进行实训(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2),实训中发生的食宿、培训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请各牵头单位于3月13日前将本检查组参训人员回执(见附件3)报淄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
 
   联系人及电话:郭先泽(18353398113)、薛刚(13792195081),0533-5859901。
 
   报到时间:一班(第一组至第七组),3月21日;二班(第八组至第十三组),3月28日。
 
   报到地点:淄博海天酒店(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矿路131号)。
 
   (三)严格检查。检查组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等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加强队伍事中事后监管、专兼职矿山救护队规范管理的典型经验要予以肯定;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被检专职队伍的标准化达标等级要予以明确,与省级管理机构评定等级不符的,该升级的升级、该降级的降级、该取消评级的取消评级。
 
   (四)廉洁自律。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互查互检工作中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检查组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五)总结工作。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认真总结,形成报告,于6月12日前报总局矿山中心。请各检查组牵头单位安排1名负责同志于7月13日上午8时30分参加检查工作总结会(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607会议室;会期1天),并于7月2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见附件4)报总局矿山中心。
 
   总局矿山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张立,010-64463754(带传真);电子邮箱:zhangli@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检查组分组安排    
 
   2.检查组及实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3.检查工作实训班参训人员回执   
 
   4.检查工作总结会参会人员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