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学习《民法总则》视频报告会的通知
2017-04-14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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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学习《民法总则》视频报告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驻总局纪检组,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定于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15:00 ,举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学习《民法总则》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同志作专题辅导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内容
全面解读《民法总则》的起草背景、地位、作用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深刻理解《民法总则》确立和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重大意义。
二、会议地点和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驻总局纪检组正处级以上干部,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社会组织秘书长。
(二)分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驻总局纪检组副处级干部。
应急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安全大厦610会议室):应急指挥中心副处级以上干部,国际交流中心、档案馆、培训中心、安科院领导班子成员。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及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大连疗养院、昆明疗养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东监察分局、辽宁煤矿安监局辽东监察分局、云南煤矿安监局分会场参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视频会议室:化学品登记中心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有关事项要求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将参加会议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分会场参会总人数,在主会场参会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于4月10日(星期一)11:30前书面报送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463277、64463049〈传真〉)。
(二)请河北、辽宁、云南煤矿安监局分别通知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大连疗养院、昆明疗养院参会。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要做好会务组织工作,通知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进场,严肃会议纪律和会场秩序,确保会议效果。
(四)请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会前做好开机调试和视频联通等技术保障工作。
(五)请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