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7-05-15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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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委〔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提升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分解目标责任
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要责任主体,各地区要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工程的完成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考虑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各项工作部署。
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主要任务部门工作分工落实本部门《规划》实施责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对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规划》与本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规划有效衔接,分解细化《规划》目标任务,健全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目前尚未发布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地区,要根据《规划》修改完善,尽快印发实施;已经发布的地区要结合《规划》要求,把握好国家总体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关系,统筹推进实施。
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一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实施载体作用,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和事权划分原则,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部门财政支出优先安排领域,统筹安排《规划》重大工程项目所需财政支出,简化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加大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推进进度。
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尽快制定完善《规划》确定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整顿关闭、重点煤矿安全升级改造、重大灾害治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费提取等重大经济产业政策,强化安全生产政策保障。
三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完善实施保障体系
一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宣贯工作,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客户端等媒体,不断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监督考核全过程的舆论宣传,及时报道《规划》实施新机制、新做法、新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和舆论环境。
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要把《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定期研究审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规划》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重大事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联席制度,推动形成部门和地区合力,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是各地区应当把《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考核范围和干部政绩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规划》目标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加强对约束性指标的跟踪分析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组织部门。
四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建立《规划》实施定期评估机制,在2018年牵头开展《规划》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规划范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行动态调整,优化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在2020年开展《规划》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请各地区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规划》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黄骏,010-64463533;张立强,010-6446401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