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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05-2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即日起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