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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2017-05-31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7〕6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入汛以来,南方地区连续遭受强降雨,多地出现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防汛抗灾形势严峻。汛期是煤矿水害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大气降水明显增多,对地表水体、井下含水层和未封闭填实的小煤矿老空区进行补给,易导致煤矿水压升高、涌水量增大;持续强降雨,还可能导致地表水从井口倒灌井下,造成淹井伤人事故。2014年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25起,其中14起发生在汛期,占56%;乡镇煤矿是重灾区,发生17起,占68%;老空水害是主要灾害类型,发生17起,占68%。这些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有:一是对防治水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2014年8月13日,湖北恩施东坡二号井煤矿对8月11日、12日连续两天的降雨没有引起重视,没有考虑到溶洞积水得到补给的实际情况,放松了思想警惕,导致二次透水事故发生,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二是水害致灾因素普查不力。2015年6月21日,湖北利川曾家沟煤矿在没有查清矿区范围内采空区分布及积水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发生老空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三是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2016年7月2日,山西晋城中村煤矿未按规定探放水,物探报告造假,未探明掘进工作面前方老空积水情况,在掘进过程中发生老空透水事故,造成4人死亡。四是发现突(透)水征兆后未落实停产撤人措施。2014年6月15日,湖南辰溪双木湾煤矿在发现突(透)水征兆后,现场作业人员没有及时撤至安全区域,副矿长余某接到井下险情报告后没有指挥撤人,仍冒险下井察看,贻误逃生时机,造成9人死亡。2017年陕西神木板定梁塔煤矿“4·19”较大水害涉险事故、甘肃靖远煤电红会第一煤矿“4·28”较大老空透水事故、山西美锦能源东于煤矿“5·22”较大老空透水事故等同样暴露出上述问题。

   为深刻汲取上述事故教训,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值守

   煤矿企业要对汛期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充分发挥水害预警预报作用。加强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的水位监测及对井下水闸墙、突(出)水点和采区涌水量的观测,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加大对井田范围内地表水体、地面裂缝、塌陷区、泄洪渠、防洪坝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准确预警。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防汛物资,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和救灾抢险知识的培训,提高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应急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对于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以及受河流、山洪威胁的矿井,接到暴雨信息时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与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的应急联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认真研判自然灾害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将恶劣天气信息通知到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应对,处置到位。

二、切实落实煤矿水害防治措施

   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所受水害威胁,结合汛期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水害防治重点工作。一是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圈定积水区和物探异常区,确定警戒线和探水线,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消除老空水威胁。二是受地表水威胁的矿井,必须修筑泄洪渠,发现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时要及时填塞,遇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撤出人员,在隐患未完全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三是受顶板裂隙水影响的矿井,要充分考虑雨季降水补给,加强工作面涌水量观测,备足工作面排水设备;发现顶板涌水异常,必须停产撤人,查明原因。四是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做好导(含)水构造的超前探查工作,对水文异常区必须采取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疏水降压、充填开采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彻底解除水害隐患后方可生产。五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即: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三、扎实开展水害因素普查

   煤矿企业要全面扎实开展水害因素普查工作。一是加强水文地质保障工作,收集整理开采范围内小煤矿有关地质资料,建立完善防治水基础资料。二是深入开展水害致灾因素普查,充分利用调查访问、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清区域内地表水体、老空(窑)水、离层积水、岩溶水及导水通道发育等水文地质情况。三是小煤矿集中的矿区,要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要对每个煤矿的老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探水线,完善并落实预防性保障措施。四是加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研究煤矿采掘作业范围内可能存在的水害威胁,明确水害防治工作重点,制定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提出隐患整改时限并督促严格落实。

四、结合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部署,对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开展全面安全“体检”时,要针对汛期特点,将汛期水害防治作为安全“体检”的重点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和重点环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以及其他存在水害威胁的煤矿进行安全“体检”时,要选聘技术过硬的煤矿防治水方面的专家,重点检查重大灾害是否做到超前治理,彻查水害事故隐患,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检查中发现煤矿井田范围内老空(窑)积水情况不清、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排水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严厉查处探放水施工造假、水文地质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对因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