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地区互查互学工作的通知
2017-06-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地区互查互学工作的通知
厅函〔2017〕264号
各示范试点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示范试点地区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强化督导检查和工作交流,共同提高创建水平,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3号)要求,定于2017年6月15日至8月15日开展示范试点地区互查互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查互学的重点内容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各示范试点地区在制度标准制定、信息平台运行、绩效评估和差异化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进展情况,互相学习好的工作举措和经验做法。
(三)抽查相关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一企一清单”编制和自查自改自报机制运行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二、互查互学方式
(一)各示范试点地区按照分组安排(见附件)开展互查互学,由安全监管局1名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处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互查互学组,每组不超过5人。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互查互学工作以及有关地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培训研讨座谈会,汇报交流互查互学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互查互学是落实安委办〔2017〕13号文件要求,督促各示范试点地区深入开展体系建设、经验互享、共同提高的重要手段,各示范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保质保量完成互学互查任务。
(二)确保工作成效。各示范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安委办〔2017〕13号文件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企业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检查,认真学习好的经验做法。
(三)强化总结提升。互查互学结束后,各地区要对检查地区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同时,请各地区准备好本地区的PPT、视频等总结汇报材料。
(四)严格工作纪律。互查互学过程中,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深入基层和企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联系人及电话:冯智慧、李征,010-64463229、64463303。
电子邮箱:fengzh@chinasafety.gov.cn。
附件:
示范试点地区互查互学分组安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