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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七章 附 则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附则一章共两条,主要规定了本法中涉及的两个专业名词的解释和本法的施行时间。

     在立法技术上,附则一般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最后一章,规定前面有关章节不宜列入的内容。附则是法律、法规、规章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的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则应当规定哪些内容,并无统一的明文规定。从立法实践来看,附则通常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对专用名词和专用术语含义的解释。二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般放在总则中,但也有少数放在附则中,特别是一些有关“参照适用”、“比照适用”或“也适用”的规定。三是,关于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规定。四是,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时间的规定。所有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不论是否设立了附则一章,都有施行时间的规定。但如果设有附则,其实施时间一般都放在附则中。五是,关于与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关系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并非在每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都必须予以规定,而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加以规定。本法的附则就只规定了专业名词解释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