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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九十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 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应当主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对资金、技术和装备的投入予以确保。后者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物质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固然十分重要,但实际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的因素。因此,本条对不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规定了处罚措施,以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从业人员服从管理,遵章守纪,规范操作。

    (三) 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有两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和刑事责任。

    1. 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级别、留用察看、开除等。

     严格意义上,批评教育不属于法律责任,其目的是针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清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以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规定的批评教育措施,更多的是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尽到必要的教育义务。

    2. 因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刑法有关规定”,指《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生产安全的罪名,包括“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具体罪名的构成条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