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员工宿舍的设置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设置和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规定追究上述单位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 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两类:1.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宿舍出口。本条对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要求,只要有两种违法行为之一,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 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即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调整单位员工宿舍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布局、结构,使之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的罪名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是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而是上述单位中负有责任的有关个人。刑法理论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责任追究有“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观点。“双罚制”,即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其主管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主管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财产罚或者人身罚。“单罚制”,即只追究构成犯罪的单位或者其主管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接受“双罚制”的刑事责任理论,同时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同时处罚单位与具体个人,或者有选择地处罚二者中之一方。但追究单位责任,必须刑法中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