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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以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部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以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二) 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也应当要求承包人、承租人满足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就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有多个承包、承包单位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担负起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职责。

     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针对三种违法行为:

    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 因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3.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只能向具备安全生产和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而且还应当明确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十分重大,必须在事前明确各方职责,作好严密部署,建立预警机制,争取将潜在的风险化解于无形。另外,还应当事先确立发生事故后的救济机构,保证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危害后果的扩散。在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场所、设备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时,各个单位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的相互配合和联合行动尤为重要。因此,法律要求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或者出租之初即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以避免具体工作发生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进行。书面协议可以采取独立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附属条款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共同协商签订。

     其次,在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时,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担负起通盘安排安全生产事宜、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因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比承包、承租的单位更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其有义务全面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并统一协调和管理具体事项,对于保障安全生产是有意义的。

    (三) 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有:

    1. 行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尚未导致发生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只承担行政责任。只有当违法行为引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并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时方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引起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施加危害的行为主体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条件的承租、承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包括给他人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损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条件的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是直接施害方,应当依照民事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规定,共同承担责任有分别承担责任和连带承担责任两种方式,本条款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连带责任方式,即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之间的任何一方先行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都必须予以赔偿。偿付受害人后,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