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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目前我国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这两个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调查;死亡事故以及重大、特大死亡事故,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实践中,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