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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规定。

    (一)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影响面也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独立机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就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能够适应救援工作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这些单位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发生事故时应急救援任务相对较轻,可以由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胜任的单位。这些单位虽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是由于其所从事的作业具有危险性,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也应该具有专与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相同的素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有效担当起应急救援任务。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在平时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安排适当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保证能够立即投入到应急救援工作中来。

    (二)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保养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进行事故应急救援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这些器材设备必须在平时就予以配备,否则,发生事故时就很难有效地进行救援。因此,本条在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的同时,还要求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所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指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有选择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为了保证这些器材、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在发生事故时用得上、用得好,还应当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